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21民初2452号
原告: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85924175465,住所地遂平县阳丰乡阳丰街。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遂平县汝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48岁,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
原告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以其起诉内容有误,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