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4执4959号
申请人: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阳丰乡阳丰街。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关于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84民初63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就调解内容:“一、被告***自愿定于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自愿定于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余款60542.00元。二、被告****第一期未按期履行,原告有权申请全额货款向新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经双方约定,还款金额共计113455元。二、被执行人***于2019年11月8日偿还申请人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20000.00元。二、被执行人***于2019年11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50000.00元。三、剩余款项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30日前全部清偿完毕。四、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按照新郑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4民初6310号民事调解书继续申请执行。”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判决,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184执49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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