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商水县大武书显特种农业种植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23民初4994号
原告: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遂平县阳丰镇阳丰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8592417546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男,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商水县大武书显特种农业种植合作社,住商水县大武乡清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1623MA3X558UXG.
法定代表人:刘书显,系该合作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商水县大武书显特种农业种植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计321元,由原告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蒙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