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魏俊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728执9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遂平县阳丰乡阳丰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728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负担。因***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互联网账户余额合计4217元,扣除执行费1417元后余2800元,已支付给申请人。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豫Q×××**的英伦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已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
三、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房地产登记信息。
四、通过住房公积金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800元,本案债权尚余9835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豫1728执9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东
审判员*蔚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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