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任江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02民初5264号
原告: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阳丰乡阳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859241754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受理原告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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