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2民初3157号
原告: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阳丰镇阳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85924175465。
法定代表人:张大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祥,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富德,驻马店市遂平县汝河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男,38岁,汉族,住上蔡县。
原告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元,由原告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永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博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