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1民初2455号
原告: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
法定代表人:张大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富德,遂平县汝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90年8月25日出生,住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金岭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楚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