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30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6年9月25日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阳丰乡阳丰街。
法定代表人:张大华,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7民终1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本案14万元的欠条是***在被威逼胁迫的情况下书写的,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欠款手续。2019年6月9日,在公鹏公司财务室,公鹏公司法人张大华的妻子王春玲雇佣以徐东光为首的七八个黑社会人员,以砍掉手掌相威胁,并非法拘禁,逼迫***写下了虚假的欠条。***脱离王春玲及徐东光后,就到遂平县公安局车站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以民事纠纷为由拒绝出警调查。徐东光曾因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在多地被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徐东光在遂平县看守所关押待审。二、原审中王春玲和王川川的证言是虚假的,不应采信。王春玲本人就是债权人,是当事人,不能作为证人。王川川曾是公鹏公司的财务人员,有利害关系。王春玲和王川川均称不认识徐东光,打欠条时徐东光不在现场,但之后徐东光收取***2万元,公鹏公司愿意以此2万元抵顶14万货款中的一部分,足以证明二人的证言前后矛盾,是虚假的。三、欠条上不仅有***签字,还有公鹏公司财务章,本身就是一份有瑕疵的书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本案14万元的欠条是其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书写的,是不真实的,其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不能提交公安机关受理、立案的书面材料,也不能提交报警记录,该主张缺乏证据予以证明。
2014年7月28日,***出具一张欠款25万元的欠条,***对该欠条无异议,2016年6月9日,***出具一张欠款14万元的欠条,***主张实际欠款仅7万余元,之后偿还4万元,现仅欠3万余元。按照***的主张,2014年7月28日至2016年6月9日期间,***应已付款17万余元,但其本案中仅提交了8万余元的付款凭证,其主张亦缺乏证据证明。
综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公鹏公司持有的欠条,故原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魏一凡
审判员  秦世飞
审判员  李智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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