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执278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阳丰乡阳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85924175465。
法定代表人:张大华。
被执行人***,男,1981年02月02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申请执行人河南公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2019)豫1702民初5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树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