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执1986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融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南吉林大道东管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发国。
被执行人河北**管业有限公司,男,1987年3月2日出生,住,住所地肃宁县/div>
法定代表人:贾亚威。
被执行人河北天畅管业有限公司,男,1982年9月7日出生,住,住所地任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贾亚军。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4月8日出生,住,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div>
被执行人贾亚军,男,汉族,1982年9月7日出生,住,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div>
被执行人贾亚威,男,汉族,1987年3月2日出生,住,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div>
沧州融商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河北**管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08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135200元,缴纳执行费5307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8月1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
二、2020年8月10日进行了网络查控,2020年10月29日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处置。
三、2020年8月24日,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传票传唤被执行人2020年8月24日到庭,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五、2020年10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也查询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08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春芳
审判员 高利军
审判员 王展召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