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6执1124号之二十四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朝阳北大街99号万博广场商业裙房,统一信用代码:9113060032009734X3。
负责人:胡宝全,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北**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工业园区,统一信用代码:91130926560496884D。
法定代表人:贾亚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天畅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经济开发区,统一信用代码:91130982599920478E。
法定代表人:贾亚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贾亚威,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执行人:***,女,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执行人:贾奎英,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执行人:张秀池,女,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本院在执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河北**管业有限公司、河北天畅管业有限公司、贾亚威、***、贾奎英、张秀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2日作出的(2019)冀06民初1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管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肃宁县支行银行存款50098177.08元。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2019)冀06执1124号之十执行裁定书,续行冻结了该银行存款。因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于2020年5月21日撤销执行申请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管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肃宁县支行银行存款50098177.0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霍瑞杰
审判员 唐有才
审判员 李伟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