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畅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执异70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肃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杰、李亚婷,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朝阳北大街99号万博广场商业裙房。
负责人:胡宝全,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北任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贾亚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天畅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贾亚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贾亚威,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执行人:***,女,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执行人:贾奎英,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执行人:张秀池,女,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本院在执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河北任德管业有限公司、河北天畅管业有限公司、贾亚威、***、贾奎英、张秀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冀06执1124号之八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河北任德管业有限公司位于肃尚路西侧工业园区(证号为:冀肃房权证尚村镇第17672号、17673号、17674号、17675号、17676号、17677号、18814号、18815号)的房产,及位于肃尚路西侧、创业路南侧(证号为:肃国用(2013)第069号、肃国用(2011)第240号)、位于肃尚路西、郄庄村东(证号为:肃国用(2014)第001号)的土地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立即停止对位于河北省肃宁县肃尚路西侧、创业路南侧的涉案房地产[涉案土地使用权证号:肃国用(2011)第240号、肃国用(2013)第069号、肃国用(2014)第001号],土地使用权面积总计65444.85平方米;涉房权证号:冀肃房权证尚村镇第17672号、17673号、17674号、17675号、17676号、17677号、18814号、18815号,建筑面积总计42755.32平方米的拍卖。事实与理由:我与河北任德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正在执行阶段,执行案号(2019)冀0926执恢41号,已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查封,对诉争房地产有利害关系。诉争房地产价格在1亿以上,贵院拍卖的议价只有8500万元,严重低于市场价,不排除原被告串通损害异议人及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能,贵院应依法组织评估,确定公平公正的起拍价。贵院虽为首封法院,在未对上述房地产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议价进行拍卖,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除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不明外,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或者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议价结果。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议价结果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议价结果为参考价之规定,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请贵院立即停止对诉争房地产的拍卖,依法组织评估,公平、公正的对诉争房地产确定起拍价,以免侵害异议人利益,给异议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本院查明,因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河北任德管业有限公司、河北天畅管业有限公司、贾亚威、***、贾奎英、张秀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冀06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河北任德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二、原告对被告河北任德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即冀(2018)肃宁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55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所列明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河北天畅管业有限公司、贾亚威、***、贾奎英、张秀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议价或者定向询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不应立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韩 斌
审判员 赵春林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裴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