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巢湖市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巢湖汽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巢民一初字第00301号
原告:巢湖市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巢湖汽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巢湖汽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市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