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巢湖市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民初770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世好,巢湖市环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巢湖市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东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15362273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含山县人,住安徽省含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巢湖市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6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付迁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