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民初770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世好,巢湖市环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巢湖市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东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15362273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含山县人,住安徽省含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巢湖市明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6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付迁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