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卓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卓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宇晖线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9执328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卓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宇晖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卓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宇晖线缆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的(2018)渝0119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卓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渝0119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劵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宇晖线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12月3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注册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该工业园区无办公场所、无办公人员、无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行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以上查明的财产并已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8)渝0119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