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卓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卓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宇晖线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119民初575号
原告:重庆市卓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天之骄俊园D2幢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588927738K。
法定代表人:余仕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彪,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宇晖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新桥居委工业园区创业园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U43JB46。
法定代表人:郝晓莉,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市卓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宇晖线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重庆市宇晖线缆有限公司送达,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冯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罗富贵、王萍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案件的审理,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重庆市卓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向被告重庆市宇晖线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重庆市宇晖线缆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市卓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建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500000元,并从2016年9月28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月利率2%向原告计算赔偿损失;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6月28日签订了《房建施工合同》,由原告承担被告开发的特种电缆项目房建施工,工程名称为重庆牛牌电器有限公司特种电缆生产项目,双方暂定开工时间为2016年7月2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方项目负责人刘远明向被告缴纳了保证金500000元,被告出具了收据一张。但时至今日,原告未得到被告的进场通知。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推诿拖延,现已无法联系被告公司任何人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重庆市宇晖线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8日,被告(重庆市宇晖线缆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重庆市卓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房建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重庆牛牌电器有限公司特种电缆生产项目。二、工程地点:重庆市南川区工业园区。三、工程内容:(1)土建:建筑面积约10000多平方米、以实际面积为准计算,土建内容含基础工程、主体工程、防水、隔墙、保温、外墙漆、内墙面膏;不含门窗、智能化、强弱电、消防、电梯工程、给水、室外排水、绿化及管网工程。四、合同金额:约:壹仟肆佰万元左右(以最终结算为准)。五、工期要求:工期300天。六、开工日期:暂定2016年7月20日。…十、保证金,1、甲、乙双方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后,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壹佰万元,签订合同之日支付50万元,房建进场3天内支付50万元,保证金不计利息。2、保证金退还时间:施工期间,乙方没有违约行为,基础全面完成后退50万元,主体完成封顶后退50万元。…十一、违约责任,1、因甲方原因导致不能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月内按时开工,甲方未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自双方合同签订三个月后开始计算赔偿时间,赔偿标准为每月按乙方所缴50万元保证金的2%计算。…十二、其他约定: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签订后,应按协议约定共同遵守。若单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贰拾万元人民币违约金;造成对方损失的,无条件赔偿对方损失。…十六、合同生效:本合同签订时,甲、乙双签字(盖章),并以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伍拾万元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上后,本合同才生效。十七、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同时具法律效力。注:三日内保证金未打入指定帐户此合同无效。”合同中还注明了被告(发包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中和街支行”,帐号:“XXXXXXXXXXXXXX”。该房建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被告提供的帐号(XXXXXXXXXXXXXX)汇入保证金500000元。被告于2016年7月31日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内容为“兹收到交来南川龙岩工业园区重庆宇晖电缆工程项目保证金伍拾万元”,该收据加盖了被告公司财务专用章。自双方签订《房建施工合同》以及原告缴纳保证金500000元后至今,被告未通知原告进场施工。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本院引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建施工合同》、个人汇款凭证、收据、资质证书以及庭审过程中原告的陈述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建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享有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保证金500000元,被告至今未通知原告进场施工,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致使双方的《房建施工合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建施工合同》以及退还保证金50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按照合同约定,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未按时开工,应从签订合同三个月后开始计算赔偿时间,损失计算的标准为以保证金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判决被告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保证金付清时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重庆市卓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宇晖线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签订的《房建施工合同》;
二、限被告重庆市宇晖线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重庆市卓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500000元,并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付清时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向原告重庆市卓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计付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市宇晖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冯 超
人民陪审员  罗富贵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小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