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坤晨广告有限公司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宁波坤晨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12民初7152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坤晨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12799524461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陆有财。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坤晨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旭霞
代理审判员  邝 荣
人民陪审员  孙象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代书 记员  余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