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6280号
原告北京中骏翔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中骏翔达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骏翔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文静
书 记 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