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执468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翠谷玉景苑13号楼。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关于申请人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民终4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支付工程款129.538611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上述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9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京X**车辆,但因找不到车辆暂无法处置,同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京X**车辆;于2022年9月14日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存款6600元,已发还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XXX房屋;于2022年12月14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保单,保单退保价值为3978.2元,已发还申请人。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相关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调查结果,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尚余案款128.480791万元未执行到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民终4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