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1625号
原告:**(北京)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柴厂屯村东(联航大厦)1-10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13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