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3290号
原告:北京盛通博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水仙西路99号3层01-078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T5NE0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向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13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303449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盛通博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盛通博飞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但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时明确表明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盛通博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孟 哲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穆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