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3935号
原告:圣嘉恒建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6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5月2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圣嘉恒建材(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圣嘉恒建材(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圣嘉恒建材(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圣嘉恒建材(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