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3528号
原告:北京盛通博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水仙西路99号3层01-07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2MAO1T5NEO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向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1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303449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盛通博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现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原告明确不再预交本案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盛通博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