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4680号
原告:深圳市**和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头社区润**技园宿舍楼1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13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深圳市**和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和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