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4253号
原告:***,男,1982年2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5月27日出生,北京市京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13号楼。
法定代表人:***。
***与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
经查,***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22]第2810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之前,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已就同一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3)京0107民初4215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京0107民初4215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 判 员 姚 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