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威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龙威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802执8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龙威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龙威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51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安徽龙威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龙威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欠款260000元及利息9100元(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3835元。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安徽龙威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15252元,该工程款目前正在审计过程中,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