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威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原稿
(2018)皖1802执25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被执行人:安徽龙威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柏庄小区S4(A28)幢1单元1201室,组织机构代码0584869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龙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制作(2017)皖1802民初19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龙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750元、执行费7608元。
本案执行中,本院经财产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安徽龙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查无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宣州区梅溪路西林二村6幢104室房屋已被另案查封,本案依法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已死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龙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