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802执880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龙威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龙威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518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安徽龙威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龙威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欠款297838元及利息10424元(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584元,执行费4406元。
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龙威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尚未领取,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安徽龙威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31525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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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