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泰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潍坊泰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03民催8号
申请人:潍坊泰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商业街727号华普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1961757881。
申请人潍坊泰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9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潍坊泰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230167668、票面金额2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潍坊泰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潍坊泰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玉荣
审 判 员 王 宏
审 判 员 曹向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生 辉
书 记 员 徐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