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

14452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14452号
原告: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桥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46838779。
法定代表人:左言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徳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软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1350039。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42元,减半收取3771元,由原告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