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

2931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2931号
原告: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郁青,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骏,江苏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斌,江苏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604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董事长。
原告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原告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邱黎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小菁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