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

3042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恒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3042号
申请人: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468338779,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左言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骏,江苏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斌,江苏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恒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76896377M,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东景工业坊****。
法定代表人:李勤刚。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尼盛广场****
负责人:柯峰。
原告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恒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恒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20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恒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20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洋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