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海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411号
申请人: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468338779,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郁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骏,江苏德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斌,江苏德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海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32512466K,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6号金沙商务广场1幢1820-1822室。
法定代表人:柴赟飞。
申请人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苏海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江苏海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365.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江苏海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365.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章勤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