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6938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郁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骏、罗晓斌,江苏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吴窑镇鲁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沈良兵。
申请人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199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199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计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