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

1617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1617号之二
原告: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郁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骏、罗晓斌,江苏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4元、财产保全费2069元,合计人民币5043元,由原告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凡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施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