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民初662号
申请人: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468338779,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郁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骏,江苏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斌,江苏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户籍所在地苏州。
原告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4136.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致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4136.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贞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姚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