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0205民初77号 原告: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13769244XJ,住所地苏州市彩香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2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 原告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工业公司)与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公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工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在其未出资的20万元范围内、**在其未出资的1180万元范围内、***在其未出资的300万元范围内对(2022)苏0205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江苏长输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输公司)应向苏州工业公司支付的款项2938645.1元及利息(以2938645.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履行债务利息(以2938645.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2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及(2022)苏0205民初第700号案件剩余未清偿的诉讼费880元之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苏州工业公司与长输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经法院(2022)苏0205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长输公司应向苏州工业公司支付2938645.1元、逾期付款利息(以2938645.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及案件诉讼费19900元。后因长输公司未自觉履行,苏州工业公司遂于2022年7月1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到位19013元后未发现长输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长输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依旧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在此情形下股东的认缴出资应加速到期,***、**、***作为长输公司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共同辩称:第一,长输公司目前正常生产,(2022)苏0205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及(2022)苏0205执2590号执行裁定书无法证实长输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具备破产原因。第二,***、**作为长输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均未届满,不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被告***辩称,其并非长输公司实际经营者,对案涉情况均不知情。其系应长输公司前股东***要求担任股东,现已要求***办理退出长输公司事宜但***尚未为其办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22年4月15日,本院就苏州工业公司与长输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2022)苏0205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长输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工业公司2938645.1元、逾期付款利息(以2938645.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9900元。后因长输公司未自觉履行,苏州工业公司遂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仅执行到位19013元。2022年10月10日,本院依法裁定终结(2022)苏0205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长输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12日,注册资本500万元,设立时的股东为***、***、***、***,四人分别出资200万元、5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后长输公司股权经多次变动,于2015年8月24日股东变更为***、**并于同年8月26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18年2月13日,***、**通过股东会决议将长输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2000万元,增资后由***认缴1800万元占股90%,其中450万元出资时间为2004年3月11日、1350万元出资时间为2028年12月31日;由**认缴200万元占股10%,其中50万元出资时间为2004年3月11日、150万元出资时间为2028年12月31日。2018年9月25日,***分别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对长输公司74%的股权计价1480万元无偿转让给**、1%的股权计价20万元无偿转让给***、15%的股权计价300万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并于2018年9月27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此,***持股1%共计2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28年12月31日;***持股15%共计3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28年12月31日;**持股84%共计1680万元,其中5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04年3月11日、118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28年12月31日。 上述事实,有(2022)苏0205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2022)苏0205执25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长输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当事人**等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应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由此,当债务人出现上述两种情形之一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具体到本案中,苏州工业公司对长输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其债权经过强制执行后依旧未能获偿,此时长输公司符合破产法规定的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已具备破产原因,但长输公司未依法提出破产申请,因此,苏州工业公司有权要求未出资的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长输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对苏州工业公司要求***、**、***分别在未出资的20万元、1180万元、300万元范围内对(2022)苏0205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项下长输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各自未出资的20万元、1180万元、300万元范围内对(2022)苏0205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江苏长输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应向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2938645.1元及利息(以2938645.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履行债务利息(以2938645.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2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及(2022)苏0205民初700号案件未清偿的诉讼费880元之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1828元减半收取159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0914元,由***、**、***共同负担。(上述费用已由苏州工业公司垫付,其已向本院申请退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209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林    双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耿薏枫(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