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家商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2284号 申请人: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彩香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家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3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家商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家商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4975********,开户行:中行无锡分行)银行存款117142.2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家商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4975********,开户行:中行无锡分行)银行存款117142.2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