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2284号
申请人: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彩香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家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3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家商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家商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4975********,开户行:中行无锡分行)银行存款117142.2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家商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4975********,开户行:中行无锡分行)银行存款117142.2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