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执45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中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 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506民初127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江苏中昂置业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修金243264.83元及贴息费用412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84元。因江苏中昂置业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87248.83元,执行费4209元。 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一、2022年8月15日,本院通过中国邮政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材料,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 二、执行期间,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账户内有部分存款,且有其他案件冻结在先,本案也已轮候冻结该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于2023年8月11日到期),无足额款项可供执行,仅扣划到7967.37元,扣除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受偿3759.37元。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2年8月,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开发建设的不动产也均已售出。 四、执行中,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至被执行人注册经营地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负责人下落。另,本院电话联系到被执行人在审理中的代理人,其表示被执行人开发建设的不动产已售完,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希望能与申请执行人协商。 五、2022年11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对江苏中昂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经关联案件查询,江苏中昂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多起,未执行到位标的超过75万元,除银行账户内被保全冻结的存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2023年2月2日,本院传唤申请执行人到庭约谈,同时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未提供的,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其有申请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等权利。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综上,本次执行到位3759.37元,收取执行费429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执行进程告知书、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银行账户内扣划到的部分款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06民初127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