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8财保203号
申请人:合肥**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路168号国强钢材交易中心6幢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彩香路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合肥**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210000元。申请人合肥**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合肥**物资供应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