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李绍坤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8财保222号 申请人: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彩香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绍坤,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申请人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绍坤银行存款9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申请人李绍坤资产状况不明,有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故申请人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本案今后无法执行,应及时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绍坤的银行存款9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