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8民初2377号
原告:合肥**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路168号国强钢材交易中心6幢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彩香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合肥**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合肥**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表明其放弃了诉讼权利,本案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