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某某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8民初237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路168号国强钢材交易中心6幢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彩香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合肥**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诉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2023)苏0508财保20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合肥**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合肥**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所涉对被申请人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