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初329号
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南京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雒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