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畅通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新市政公司、广昌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14
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开执字第1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畅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通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竹路。组织机构代码:74538982-3。
法定代表人***,畅通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
被执行人南京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市政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开发区D03幢第四层。组织机构代码:13497017-6。
法定代表人*京,高新市政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58年3月13日生。
被执行人南京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昌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台区板桥街道落星村。组织机构代码74237758-7。
法定代表人***,广昌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畅通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新市政公司、广昌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开民初字第7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广昌公司欠原告畅通公司工程款1718000元,于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的每月5日前各支付100000元,余款118000元,于2015年1月5日前付清;二、如被告广昌公司未按期履行,则需加付原告畅通公司违约金300000元,且原告畅通公司可就全部未付工程款及违约金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执行;三、被告高新市政公司对被告广昌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30元,由被告广昌公司负担。逾期,高新市政公司、广昌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畅通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畅通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新市政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新市政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给付600000元,余款从2014年7月起,每月5日前给付100000元直到付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畅通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新市政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故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开民初字第72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吕润进
执行员***
执行员高潮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见习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