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初36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京。
被告:南京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中。
原告**诉被告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南京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南京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