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与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南京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民辖终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南京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高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初字第3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80元,由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负担。
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1、其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侵权行为地也在南京市六合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因此本案应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本案应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且未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故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不具有管辖权,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江苏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则对本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由于本案被告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属于南京市范围内,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施国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