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民终19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丰县人,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奥莱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辛中驿镇刘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57955285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奥莱防火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2民初3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4元,减半收取74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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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