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奥莱防火门有限公司

河北奥莱防火门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982民初3308号 原告:河北奥莱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辛中驿镇刘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告:***,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丰县人,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河北奥莱防火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奥莱防火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奥莱防火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67772元,利息2562元(月息2%计算2017年11月12日至2018年7月2日,以后利息顺延货款还清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生产销售防火门业务,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防火门,共欠原告货款67772元。2017年11月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5号前结款30000元;12号前结清尾款37772元。因被告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给付货款,依法应承担与其给付货款的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对欠条没有异议,欠原告货款属实,不同意给利息和诉讼费,因原告给做的门方向错了,要求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防火门,共欠原告货款67772元,2017年11月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奥莱门货款计67772元,陆万柒仟柒佰柒拾贰元,5号结款3万元(叁万元整),12号之前结清尾款37772元(叁万柒仟柒佰柒拾贰元),此条为证。***(签字手印)。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欠款。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67772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予以证实,且被告对欠条及欠款事实均无异议,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依约按期给付原告欠款。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货款67772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提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对其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对被告主张不予采信,就质量问题,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告主张利息,被告辩称不同意给付,考虑双方就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对原告主张利息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奥莱防火门有限公司货款6777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元,由被告***负担750元,原告河北奥莱防火门有限公司负担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