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康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市康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驰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1民初2461号

原告:**,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淮阳,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元春,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市康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新区三十头工业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474189。

法定代表人:阮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驰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44087936。

法定代表人:田静亚,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肥市康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驰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玉峰

书记员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