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1民初2461号
原告:**,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淮阳,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元春,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市康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新区三十头工业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474189。
法定代表人:阮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驰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44087936。
法定代表人:田静亚,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肥市康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驰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玉峰
书记员宋琳